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执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天北新区**路以南、物华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2-C区***60-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473,661元,执行费700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12月8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被我院冻结;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前往奎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分局查询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奎屯市的不动产信息登记。经奎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奎屯市X小区XX幢XXX号已被本院查封、冻结。
四、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前往奎屯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经上述车管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委托新疆丰达顺联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奎屯市X小区XX幢XXX号房产进行拍卖,现一拍二拍已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申请人申请该案终本处理。
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向社会公布。2022年12月9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根据谈话结果,本院依法采取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新4003执6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疆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李新民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