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群显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2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群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蒋术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海庚,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浏阳大道商会大厦102室。
法定代表人:柳红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富国,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清,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群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
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10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群显公司与中昊公司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关系、群显公司应否支付中昊公司监理费用、监理费用金额等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107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群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1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柳江**
审 判 员 符建华
审 判 员 姚贤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龙玺
书 记 员 张宜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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