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维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10950号
申请人: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浏阳大道商会大厦102室。
法定代表人:柳红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越清,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维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台路18号长沙E中心综合楼302号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涂天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沙维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维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案涉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长沙维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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