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湘0181执4609号之一
湖南育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10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8月23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案款8951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向申请人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6376元及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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