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保靖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3125执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保靖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保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靖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本案需长期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1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次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281978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1281978元及利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次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3125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姣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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