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拟稿纸
签发:
审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拟稿人:***
附件:
拟稿单位:执行庭
校对:***
案号(2022)甘0981执1744号
2023年4月10日封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执17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通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新源路630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210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玉门市中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昌盛路昌盛小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4QUGD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通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市中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09民终10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012118元,并承担执行费12521元,合计1024639元。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3件执行案件,债务达数千万元,之前的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查询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有甘(2019)玉门市不动产权第0××5号土地一块,但已被抵押登记,且土地价值高于案件标的额。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容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981执17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通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新源路630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210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玉门市中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昌盛路昌盛小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4QUGD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通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市中亿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09民终10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012118元,并承担执行费12521元,合计1024639元。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3件执行案件,债务达数千万元,之前的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查询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有甘(2019)玉门市不动产权第0××5号土地一块,但已被抵押登记,且土地价值高于案件标的额。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