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通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通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31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0247780,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4201210976663,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恒通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源路63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210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610395821,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通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