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川0422执124号
盐边县恒峰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恒通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盐边县恒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恒通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3568.38元,执行费2804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08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13日将执行款193568.38元支付给了申请人,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及案件受理费。至此,本院执行的(2023)川0422执124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