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通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四川恒通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422执9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10000337701558N,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西环南路652号。 法定代表人:**声该所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恒通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210XH,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源路630附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0422民初7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恒通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恒通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