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3执保360号
申请保全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林州市盛唐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凤海。
被保全人:***恒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阳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继恒。
关于申请保全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恒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案号为(2018)吉0193民初2237号之三,承办人为杨鹤。
保全案件于2022年5月28日立案移送后,已冻结***恒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处,申请冻结金额为5380000元,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538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
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物已于2021年由本案查封,因距离未到期日期较远,目前无法续查封。
现已保全完毕,对本保全案件做结案处理,保全实施文书及保全风险告知书随本通知书一并移送。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凯
书 记 员 张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