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民初1506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被告: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太行路交叉口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俊峰。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丰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芹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