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黄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3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乡市黄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圆圆,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风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龙,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黄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民终3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池公司申请再审称,黄池公司现有新证据,封丘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7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黄池公司向金华公司交付豫贵花园项目4号楼编号为101、102、103、104、105五套门面房,以折抵欠付金华公司450万元工程款。能够证明黄池公司已经不欠金华公司工程款,生效判决判令黄池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目前黄池公司已经履行了向金华公司交付门面房的义务,黄池公司与金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不复存在。综上,黄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池公司与金华公司以房抵450万元工程款的协议签订后,黄池公司没有交付金华公司5套房屋。本案生效判决判令黄池公司在下欠金华公司45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的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现黄池公司提供封丘县人民法院(2021)豫0727民初193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判令黄池公司向金华公司交付豫贵花园项目4号楼编号为101、102、103、104、105五套门面房,以折抵欠付金华公司450万元工程款。金华公司也出具《证明》,认可黄池公司已经交付房屋不欠其工程款。故新证据能够证明黄池公司已经不欠金华公司工程款,本案生效判决判令黄池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百福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辛季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