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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26民初70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住延津县,身份证号:4107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7201010438601。 被告: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初级中学,住所:延津县司寨乡高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26732474332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7146814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延津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延津县县后街一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6005554635Q。 负责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81071418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2111403214。 原告***诉被告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初级中学、第三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延津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延津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延津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延津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