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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初级中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6民初6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初级中学,住所地:延津县司寨乡高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26732474332B。 法定代表人:**,任校长职务。 第三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7146814E。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第三人:延津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延津县县后街一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6005554635Q。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职务。 原告***与被告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初级中学、被告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延津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