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6民初6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初级中学,住所地:延津县司寨乡高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26732474332B。
法定代表人:**,任校长职务。
第三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7146814E。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第三人:延津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延津县县后街一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6005554635Q。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职务。
原告***与被告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初级中学、被告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延津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