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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小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6民初6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小学,住所地:延津县司寨乡高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26732474375Q。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7146814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延津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延津县县后街一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600555463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小学、第三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延津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小学、第三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延津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小学、第三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延津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