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6民初6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小学,住所地:延津县司寨乡高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26732474375Q。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7146814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延津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延津县县后街一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600555463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小学、第三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延津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小学、第三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延津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延津县司寨乡高寨小学、第三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延津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