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5民初2929号
申请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申请人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元,期限为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世钧
书记员 严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