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82民初64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延路36号院7号楼1单元3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55574479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黄河路南段东侧电子商务创意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9931712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保江,公司员工。
原告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13日,原告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依法提供担保。2021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2民初641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2021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