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

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82民初6411号
申请人: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延路36号院7号楼1单元3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55574479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黄河路南段东侧电子商务创意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9931712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依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宏远公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