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6民初228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长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延津县城关镇南干道与崇文街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延津县,延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拥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兰考县产业集聚区黄河南段东侧电子商务创意园。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延津县。
原告***诉被告延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河南新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齐英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