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汉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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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2817号
原告:重庆汉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官坝路399号F栋总层数3房号F2-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78818873P。
法定代表人:唐守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金源国际3号楼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3164620252。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汉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汉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汉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
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汉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汉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龙远莲
人民陪审员  谭新章
人民陪审员  田进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