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817号
原告:**,曾用名方伍明,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1967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军,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金源国际3号楼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3164620252。
法定代表人:李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铃萍,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44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秦宸烨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