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55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兴隆大道金源国际3号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31646202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 被告:**,女,土家族,1994年7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原告**诉被告**、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零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确认原告**与被告三六零之间关于由原告**代被告三六零公司缴纳长潭河诺西易地扶贫安置点房屋一期修建工程保证金184200元的口头协议无效。2、由三被告向原告返还184200元,并以184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7%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2日,原告给时任被告三六零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银行汇入184000元。2016年9月2日,被告三六零公司将此款以长潭河乡诺西易地扶贫安置点房屋修建一期工程保证金的名义转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2017年9月8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此款退付给被告三六零公司。原告要求被告**、三六零公司退还此笔款项,被告**称已退付给被告***及用于被告三六零公司其他支出。被告三六零公司称已将钱退给被告***,被告***称只收到部分款项。原告认为,三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此笔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借用被告三六零公司资质合伙承建案涉工程,案涉质量保证金虽系原告从其个人账户缴纳,但应认定为合伙组织 共同缴纳。被告**系被告三六零公司的职工,被告**的行为是代表被告三六零公司,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三六零公司承担。被告***是合伙成员之一,其行为是代表合伙组织的,且原告已认可被告三六零公司已将其中的150395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给被告***。故对剩余33805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告无权以其个人名义向被告三六零公司主张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