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766号
原告:**瑞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珠山镇华夏鑫龙商业城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79F7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珠山镇兴隆大道金源国际3号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31646202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瑞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三六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0月10日,原告**瑞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3778元,由原告**瑞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