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肖斯均、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1722号之四
原告: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建安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239452866。
法定代表人:姜财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肖斯均,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58号名人花园2栋1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839255771。
法定代表人:曾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斯均、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赣1121民初1722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肖斯均、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等额财产,同时查封原告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名下赣E×××**号小型越野客车。现本院(2020)赣112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告肖斯均已经于2020年10月19日将执行款468000.8元支付至本院账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肖斯均、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等额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赣E×××**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