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1722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肖斯均,男,汉族,1978年8月1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敦厚镇庐陵大道16号,身份证号3624211978********。
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58号名人花园2栋1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839255771。
法定代表人:曾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建安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239452866。
法定代表人:姜财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饶市远大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斯均、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赣1121民初1722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告肖斯均、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在执行(2020)赣1121执保158号案件中,已经冻结被告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尾号7897账户70万元(当日实际冻结285681.26元),冻结被告肖斯均在建设银行8953账户70万元(当日实际冻结12524.31元),建设银行尾号9065账户70万元(当日实际冻结5582.14元),工商银行尾号9743账户70万元(当日实际冻结4838.15元)。被保全人肖斯均、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向肖斯均建行62×××19账户(当事人自述该账户即本院冻结的建行尾号9065账户,因换卡卡号变更)转账70万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被保全人肖斯均、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斯均、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肖斯均在建设银行62×××19账户的存款70万元;
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西荣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尾号7897账户、变更保全申请人肖斯均在建设银行8953账户、工商银行尾号9743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丰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