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2662号
原告:西峡县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莲花路后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679464791W。
法定代表人:辛玉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彬,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19日,住西峡县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阳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信臣路聚龙居1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5313265R。
法定代表人:刘国申,总经理。
原告西峡县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阳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同月18日日原告西峡县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协商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峡县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西峡县恒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饶江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元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