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15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楚天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逸馨苑住宅小区1栋2单元3室。
法定代表人孙德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缪红政,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13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楚天宏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0000元、违约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516元、执行费854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