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8)闽08行辖41号
原告福建磊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市交通运输局、第三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要求本案由本院统一登记并指定原管辖法院之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由本院登记并指定原管辖法院之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款及《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实施方案(试行)》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武平县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