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漳平市林业局、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闽0881行审68号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81004094534F。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漳平市。
被执行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053590993。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漳林罚决字[2017]第04014号林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于2017年8月2日以被执行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漳平市桂林街道后福村7林班11大班4小班、南美坪村12林班6大班5小班、***16林班1大班1小班内倾倒渣土作为弃渣场,占用林地并实际改变林地面积2733.1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出漳林罚决字[2017]第0401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30665元的罚款(罚款计算:15元/平方米×666.67平方米=10000元;10元/平方米×2066.47平方米=20665元,合计30665元)。被执行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除了交清罚款外,未按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恢复所占林地原状,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遂于2018年2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漳林催字[2018]第013号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现已期满。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作出的漳林罚决字[2017]第0401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8月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仅于2017年8月11日缴纳了罚款人民币30665元,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限期恢复原状的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作出的漳林罚决字[2017]第0401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只自动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限期恢复原状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于2018年3月3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作出的漳林罚决字[2017]第0401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的义务,准予强制执行;由漳平市桂林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莉
附:本案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