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3642号
原告:贵州瑜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黔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瑜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黔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瑜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瑜辉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瑜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瑜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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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