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财保9号
申请人:枞阳县麒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麒麟镇麒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MA2RHFHC5J。
法定代表人:吴问庭,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鑫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坪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E625BOL。
法定代表人:李敬龙,贵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亚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坪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333430N。
法定代表人:李敬龙,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枞阳县麒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资产及存款并采取财产保全,保全金额860万元。申请人枞阳县麒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86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枞阳县麒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对被申请人贵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亚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60万元的资产及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枞阳县麒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凯
书 记 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