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5155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新街镇福安村委会福安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2MA6KQKQH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坪子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333430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昆明**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3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本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21082元,案件受理费3871元,执行费76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公司支付300000元给**公司后,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属于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该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81执5155号案件的执行。
若**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2021)黔0281民初3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