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41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坪子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333430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3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663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和执行费68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1年10月15日查询被执行人**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其暂无不动产可供执行。**公司支付70000元给***后,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属于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该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70000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81执4136号案件的执行。
若**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2021)黔0281民初3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