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隆瑞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03民初61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8日生,地址: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男,汉族,1958年4月27日生,地址:贵州省。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九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苗族,1966年3月14日生,住贵州省余庆县。
第三人:贵州隆瑞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村森林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08704426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州衡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董地街道双巢村大营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6H2FKG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周孝林诉被告***及第三人:贵州隆瑞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衡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陶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