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03民初5232号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原告:李进,男,汉族,住贵
州省遵义市高坪镇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女,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十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村森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08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贵州省务川县。
原告***、**、李进、***、***、***、***、***、***、***与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