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

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3执保417号
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根据你的申请,本案作出了(2020)黔0523民初4338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0年9月25日以人民币330899.00元为限冻结了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330899.00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