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5民初272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东新区百里杜鹃路国贸中心1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25814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省纳雍县雍和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居仁办事处雍和世纪城2#5层1-2号、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0570716356。
法定代表人:邓以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纳雍县雍和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2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