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

**全、***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02民初735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9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系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7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反诉原告):***,女,1964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宜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宜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东新区百里杜鹃路国贸中心10-1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500314258143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全与被告(反诉原告)***、***,第三人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反诉原告)***、***分别向本院同时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全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7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48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全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6575.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88.00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负担。
审判长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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