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日成胜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13039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日成胜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5号楼1层3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胜军。
被执行人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东新区百里杜鹃路国贸中心10-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龙。
被执行人黄**相,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民终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黄**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黄**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544497.06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5004497.06的货款的资金占用费,以5004497.0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1540000元货款的资金占用费,以1540000元为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息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905038元。但被执行人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黄**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黄**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计9050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款清偿所欠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黄**相、***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恒大建设有限公司、黄**相、***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小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罗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