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8317号
原告:贵州润德爆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东山村扶风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0738X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滨河东路(毛纺厂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14239620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约46岁,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贵州润德爆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润德爆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贵州润德爆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润德爆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润德爆破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