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张建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02民初533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金,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贵州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滨河东路(毛纺厂前)。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肖,系贵州盛实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英,系贵州盛实律师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以“正在与被告贵州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友好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雷育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育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1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钱声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