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勇、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猷,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赵勇进,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的街道办事处新庄村迎宾互通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2201742XN。
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韦绍新,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方县凤山彝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凤山彝族蒙古族乡凤山村中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2009658431K。
负责人:张猛,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刘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方县凤山彝族蒙古族乡石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凤山彝族蒙古族乡石坪村岩脚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20521ME1598957B。
法定代表人:李仲敏,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成功,该村村支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凯,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上诉人**、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方县凤山彝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大方县凤山彝族蒙古族乡石坪村村民委员会、张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双方各自到本院退回。
审判长 舒 平
审判员 代 珊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宗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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