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651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波,贵州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新庄村迎宾互通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2201742XN。
法定代表人:张炜,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大方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20096582204。
法定代表人:安宇,系局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方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端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 敏
书 记 员 王凯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