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43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新庄村迎宾互通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2201742XN。
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4396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阿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