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1130号之二
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尚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85689942F。
法定代表人:尚子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坚(特别授权代理),系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0055472。
被告: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新庄村迎宾互通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2201742XN。
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代阳(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310779330。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华(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110732147。
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创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3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1,335.00元,由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晶晶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单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