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宏泰道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宝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81民初5738号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成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南京宏泰道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前庄路518号。
被告:***,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宏泰道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68元,减半收取计4284元,由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