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宏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5执408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9342T),住所地在南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
申请人江苏宏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作出的(2017)苏0115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应偿还宏泰公司借款32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军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宏泰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尹之荣
审判员成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