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南京大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南京大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8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民申字第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大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油坊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刑海连,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科学园昌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大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宏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大众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大众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大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戴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