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1366号之一
原告:重庆弘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街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1796262M。
法定代表人:肖成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鹏伟,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联春,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文体支路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80489363。
法定代表人:段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晓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然,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弘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弘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弘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弘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1元,由原告重庆弘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永建
人 民 陪 审 员 胡汉英
人 民 陪 审 员 王其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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