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中山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4491号
原告:重庆中山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黄家堰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0508885P。
法定代表人:周星,职务董事长。
被告: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文体支路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80489363。
法定代表人:段黎明。
原告重庆中山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太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中山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中山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艾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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